第A12版:中国·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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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0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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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昨起实施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规章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答案。

  该司法解释共有18条,于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件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1 先看劳动合同再看单位规章

  问题:当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和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冲突时,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

  新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能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2 单位敢扣押金证件就能告它

  现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新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 只要受工伤都能享工伤待遇

  现状: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没给职工办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新规: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4 凭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要钱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昨起实施

  现状:以往,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到了年末,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新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然,如果劳动者愿意,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补充说。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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