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告单位】
7项新法规
方便打官司
如何告单位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7项规定,将使劳动者打官司更方便、更有效:
●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六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裁决,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限中断和中止的制度。
●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体现为互为原告和被告。
●明确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规定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裁决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