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昌9月29日专电(记者 冯丽 王海清)9月29日,因使用SK-Ⅱ化妆品后脸上出现瘙痒、灼痛的南昌消费者吕萍正式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审申诉。她曾以虚假广告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将SK-Ⅱ销售商、进口商告上法庭,却因无法证明SK-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在一审、二审中败诉。最近SK-Ⅱ系列化妆品被查出含违禁成分使她举证有望,此次申诉她还同时把刘嘉玲和莫文蔚这两位涉嫌代言SK-Ⅱ虚假广告的明星告上了法庭,成为国内“SK-Ⅱ违禁门”状告明星第一案。
第一次上诉
代言明星难为被告
2005年1月23日,吕萍看到明星刘嘉玲代言的SK-Ⅱ广告后,在南昌市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等系列产品。此款产品在广告中宣称“连续使用4星期后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而吕萍在使用了4星期后,不仅没有出现广告宣传中的效果,反而感觉脸部瘙痒、灼痛。当年3月1日,吕萍以SK-Ⅱ产品责任纠纷将SK-Ⅱ销售商、进口商告上了法庭,同时还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SK-Ⅱ的质量问题。
针对该产品广告宣传中的用语,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虚假宣传商品性能功效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单位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工商部门作出的这一处理结果,让吕萍再次把注意力转向了SK-Ⅱ的虚假广告。她认为,作为SK-Ⅱ产品广告代言人,刘嘉玲对吕萍最终购买此产品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因此在一审开庭前的2005年5月23日,吕萍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刘嘉玲为本案被告。
由于无法出具SK-Ⅱ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吕萍在两级法院的前后两审中都败诉了。在案件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审判长当庭宣告:原告申请追加刘嘉玲为被告,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准许。
吕萍表示不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明星涉嫌代言虚假广告就不能成为被告呢?难道他们可以随意代言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吗?
检出违禁成分
明星依然力挺“SK-Ⅱ”
今年9月14日以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先后多次从SK-Ⅱ系列化妆品中查出禁用物质钕和铬,这给吕萍的诉讼案带来了转机。
记者在吕萍向法院提供的江西省某皮肤专科医院病历上看到这样的记载:“2005年2月27日,一月前用全新紧肤抗皱精华乳而感到痛和瘙痒。”吕萍告诉记者,她花840元买来的SK-Ⅱ三款产品中有一款即是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的SK-Ⅱ多元修护精华霜。因此吕萍认为她的皮肤瘙痒和灼痛,正是使用这款产品所致。
然而,在SK-Ⅱ化妆品有关广告被有关部门确定为虚假广告并被检出有禁用物质之后,刘嘉玲仍在公开场合承诺:“我会继续支持SK-Ⅱ”。SK-Ⅱ的最新代言人莫文蔚更是在接受众多海内外媒体采访时称,其代言的每一种SK-Ⅱ产品她都用过,并认为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没有问题。
两位明星的如此表现激怒了吕萍:“在众所周知的事实面前,她们仍然为SK-Ⅱ产品的安全性唱赞歌,太可气了!她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只有当她们成为被告并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一刻,明星忽悠消费者的日子才能一去不复返!我决心用法律的武器与两位明星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