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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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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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个渎职侵权罪名立案标准出台
长时间冻晒烤饿 以刑讯逼供论处
  42个渎职侵权罪名立案标准出台,首次明确界定刑讯逼供

  □据《北京晨报》报道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共规定220余项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标准(试行)”增加60余项,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法官裁定失职算犯罪

  今后,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以渎职罪受到法律的惩处。《新标准》对这两项罪名的立案情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造成的后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对个人财产损失的数额也有具体的规定,如失职案给个人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15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损失75万元以上的;滥用职权案给个人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等。

  刑讯逼供包括八种情形

  此外,《新标准》也突出了对人权的保障,将试行标准中“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侵权手段作出明确、细化的表述。比如,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根据规定,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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