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费计收方式有变
按安置费
0.3%征收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从7月1日起,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换了个“收”法。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新的计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是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的。不过,根据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挂钩,“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因此,这次计收方式的调整其实是恢复原有规定。新方式实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再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改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收,现行收费标准定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实际收取时可按拆迁补偿资金概算的0.3%计收。
按照原有的计收方式,南京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是7.3元/平方米,实行新的计收方式后,标准将有所提高。根据前3年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进行测算,平均标准约为13元/平方米左右。不过,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是个动态的数字,而且对不同的项目而言高低也有所不同,所以具体到某一个项目上,管理费标准的变化情况也不尽相同。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包括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行政裁决等)。因为这项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所以对普通市民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