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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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 是建是买要按规矩
· 按补偿安置费0.3%征收
· 房屋安全鉴定费有新标准
· 厂房像花园就要多交钱
· 江苏将陆续增加计重收费站
· 南京技校今年计划招生1.1万
· 技校生就业率超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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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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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费有新标准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房屋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时,少不了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记者昨日获悉,市民或单位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得按照新的标准付钱了。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日前批复了该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从7月1日起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按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是社会福利单位用房、义务教育的小学及独立初中校舍、经济适用住房,则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及低保对象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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