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慧 钱睿 记者 严君臣)单纯买卖虚拟币也会构成犯罪吗?如果交易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而交易人又知晓资金来源,那么该交易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通州看守所驻所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福及王某标、王某平(均另案处理)三人商议通过欧易平台进行USDT虚拟币买卖,约定王某福、王某平共同出资25万元,王某标出资11万元,分别操作各自账号进行交易,获利由三人平分。
所谓的虚拟币买卖,其实就是王某福等人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一种手段,诈骗分子用赃款向王某福等人购买虚拟币,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而王某福等人则从中赚取差价获利。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福提供多个微信号用于收取虚拟币交易资金,通过欧易平台虚拟币在场内、场外交易,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2000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福坦白道,自己在进行第一笔虚拟币交易时就发现对方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并提醒同伙王某标,但王某标表示他们作为商家只是单纯进行交易从中赚取差价而已,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福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若是用来给赃款洗钱,那更逃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