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董淑敏 记者 李子璇)日前,刘某在4S店买了一辆30多万元的新车,在办理临时牌照时,车管所的系统显示,车辆在其购买前已经办理过一次临牌。刘某认为,4S店隐瞒车辆被销售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于是诉至法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时,刘某与汽车4S店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新车一辆,车价3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4S店将车交付给刘某。后刘某在办理第三次临时车牌时,经车管所提醒得知,车辆在其购买前已经办理过一次临牌。刘某要求“退一赔三”。索赔无果后,刘某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购车款的赔偿。
庭审中,4S店辩称,车辆在第一次签订销售合同后,并未实际交付;车辆公里数在交付给刘某时初始里程为8公里,对刘某没有构成实体权利上的侵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车辆在刘某购买前半个月,4S店与孙某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购车当日,4S店向孙某开具了购车发票,上过一次临牌,孙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后孙某在验车时发现汽车出厂日期存在问题便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4个多小时后,保险公司同意退保。
4S店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承担三倍赔偿?
法院表示,问题在于该车辆是否是二手车?本案中,车辆在刘某购买前,4S店的确就同一辆车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并为车辆办理了临牌,购买了保险,但车辆并未实际交付,未注册登记,故车辆并非二手车。刘某的消费目的是购买一辆新车,根据规定,案涉车辆不属于二手车。孙某为车辆办理保险和临时牌照的行为,并未影响到刘某消费目的的实现,也未对刘某造成实质性损害。4S店未如实告知车辆相关信息的行为,虽与欺诈的行为表征类似,但行为性质有所差别。4S店的行为属于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非欺诈。因此,对刘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但4S店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刘某的知情权、选择权有一定的妨害,应就其隐瞒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结合4S店过错程度,酌情确定4S店承担7万元赔偿责任。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且4S店已履行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