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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车祸后终止妊娠获精神赔偿

一位孕妇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治疗时做了CT检查,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后选择终止妊娠,其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呢?6月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判决,认为该孕妇因案涉事故受到伤害后选择了终止妊娠,给自身以及家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2023年9月8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小倩驾驶电动车通过路口,双方发生碰撞,致使小倩受伤。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张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负同等责任;小倩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行,且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小倩被送至医院救治,门诊处理措施载明:因患者目前处于妊娠状态,CT/X线摄片存在辐射,易导致流产、胎儿畸形等风险,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相关风险,小倩家属签字表示要求CT及X摄片检查。当天,小倩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

9月19日,小倩到医院门诊,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建议休息一周;24日,小倩进行药物流产,医生建议休息15天。此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

小倩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的同时,另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庭审中,张某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故小倩主张的损失应当扣减一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小倩明知自己处于妊娠状态,医生明确告知摄片存在辐射,仍要求做相关检查;且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事故对胎儿造成影响,其后续做了流产,对于流产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认可。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倩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其有获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赔偿的权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倩正处于妊娠状态,虽然医生明确告知了做CT、X光线存在辐射,易导致流产、胎儿畸形等风险,但在小倩伤情未知的前提下,其为明确伤情根据医生建议进行CT、X光线等必要性常规检查,符合常理。小倩经过半个月的深思熟虑后,作为孩子的母亲,担心胎儿将来发育不正常选择流产,既符合人之常情,亦符合国家优生优育的相关政策。因此。法院认定小倩流产与本起事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流产产生的相关损失酌情支持50%。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小倩因案涉事故受到伤害后选择了终止妊娠,给自身以及家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地生活平均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人小倩各项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通讯员 罗雨闲 吴振宇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必须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如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实践中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主要依据,即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则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时,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如仅存的或者难以复制的结婚纪念品等。

相较于其他身体伤害,虽然流产难以构成伤残等级,但是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其导致妇女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可能遭致“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小倩在案涉交通事故后因CT检查可能影响胎儿健康发育,从而选择终止妊娠,符合一般常理,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被侵害,并给后续怀孕生育带来了潜在风险,对本人及其家庭都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故其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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