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孩子们在一处玩耍,如果在毫无碰撞的情况下,发生人身损害,受伤一方是否可以向同玩的孩子或者场所主张损害赔偿呢?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宣判了一起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摔伤的案件。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70%赔偿责任,伤者自身承担30%责任,其余同玩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家游乐场内,6岁的小张正在蹦床上快乐地蹦跳着,突然,一同在蹦床上蹦蹦跳跳的3岁的小雨摔倒了。小雨的父母连忙将小雨送到医院。经诊断,小雨右肱骨骨折,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近两万元。
小雨父母认为,小雨摔倒是因为小张跳跃幅度过大,小张应当向自己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认为游乐场没有提醒蹦床活动的风险,也没有安全警示,没有工作人员指导玩蹦床,所以游乐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家小孩是正常买票进入蹦床的,也是正常在玩,我们又没有碰到小雨,为什么要我们承担责任?”面对小雨一方的诉求,小张父母十分不理解。
同时,游乐场也认为,自己已经在墙壁上张贴告示提醒家长要看管好小孩,尽到了提示义务,如果发生意外,游乐场不应承担责任。
各方对赔偿争执不下,小雨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小张监护人老张及游乐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该游乐场墙壁上张贴有“请家长尽到监护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不要让孩子离开您的视线”的“温馨提示”;收银台、鞋柜处也张贴了“请看护好你的孩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本乐园不负责看护孩子”的提示。除以上提示外,未有其他安全须知、风险提示等。
事发当日,小雨先进入蹦床内跳跃,跳跃中曾摔倒,但都爬起来继续跳跃。之后小张也进入蹦床内跳跃,小雨突然摔倒并哭泣,摔倒当时只有小张在蹦床内跳跃,但距离小雨一段空间。小雨受伤时,蹦床附近没有游乐场工作人员。小雨家长发现小雨哭泣后随即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小雨右肱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小雨右肱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对小雨花费的医疗费、伤残情况等均无异议。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游乐场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向小雨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雨受伤当时仅有3岁,本身对身体控制能力不足,在受伤前已经摔倒过,其监护人应当保持警惕,发现摔倒后及时暂停活动,故小雨本人亦有过错,应当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
小张是购票进入游乐场,有权进入蹦床内玩耍。其在蹦床内跳跃,并未接触到小雨,并未有过错,故不需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小雨的损失由游乐场承担70%赔偿责任,小雨自身承担30%责任,小张、老张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