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顾三味 记者 陈云龙)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工艺品店店主谢某发现,自己雇用的店长黄某以职务之便,私卖店内黄金、用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合计侵占1172054.38元人民币。法院以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了解,该黄金店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某广场,自2021年8月起,谢某雇用黄某担任该店店长。但刚入职一个月,黄某就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偷卖金器独占货款、用个人账户收取顾客货款等方式,侵占工艺品店金器2508.25克,价值人民币1128461.68元,同时将工艺品店营业款43592.7元占为己有,合计侵占人民币1172054.38元。案发后,黄某退赔谢某235000元。
由于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警方调查并取得部分证据后由谢某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证据,金坛法院以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案法官宋雪提醒,在现实中,很多个体工商户所有人并不是实际经营人,由于管理漏洞,实际经营人利用便利侵占个体户财产,且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被发现。同时,由于侵占罪是绝对自诉案件,个体户追赃挽损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