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快一年的班,老板竟说他不是公司的员工,这是怎么回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老谢(化名)在苏州某家纺城工作,上班时不小心受伤,寻求工伤鉴定时,却被告知其并非本公司员工,而属于另一家关联企业,这让老谢犯了难。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1月,正为找工作发愁的老谢在某厂门口看到一份招工启事,于是立即拨打招工启事上刘经理的电话,刘经理表示是甲公司在招聘装卸工,工作时间从早上7点到下午5点,并告知老谢次日在某家纺城报到。
第二天,老谢来到家纺城,家纺城内并未悬挂甲公司的门头,只有两辆大货车停在仓库内。此后,老谢每天到该仓库上班,负责跟车装卸,工作过程中接受刘经理的管理、指挥,工资由刘经理通过微信向老谢发放。2022年1月,老谢在跟车装卸过程中不慎受伤。受伤后,老谢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甲公司却否认老谢的员工身份,认为老谢是乙公司员工。
无奈之下,老谢只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为,老谢没有初步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了老谢的仲裁请求。老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查,老谢跟车装卸的两辆货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老谢工作期间,甲公司、乙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是张先生,刘经理也在甲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甲公司提供了刘经理为乙公司工作的证据,刘经理本人也表示自己是代表乙公司招聘和管理老谢,向老谢微信转账发放工资也是代表乙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老谢工作的仓库没有悬挂甲公司的门头,工作地点也与甲公司注册地点不一致,但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关联企业,符合混同用工的情形。
从公司人员来看,老谢工作期间,张先生是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经理在甲公司参保养老保险但为乙公司工作,两者存在交叉。从工作内容来看,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存在重合。老谢在某家纺城从事跟车装卸工作,相关车辆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刘经理对老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指挥和发放工资,老谢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甲、乙两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甲、乙公司对老谢构成混同用工。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老谢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不规范的用工方式,造成劳动者在维权时困难重重。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多加注意,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保不交、工资不打入银行卡、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相符的“三不”企业,应注意保留好相应证据,以便依法维权。
现代快报+记者 徐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