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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八旬老人安置在5楼,没电梯

  法院:明显不当,判决撤销拆迁补偿决定

  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从全省法院近三年审结的4000多起案件中选出10起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例,既有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又有审查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合法性基础上,着重关注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合理性问题。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

  八旬老人安置不合理,法院判决撤销

  被征收人朱某、王某的房屋证载面积为55.45㎡,认定的合法面积为104.5㎡。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江苏省某县住建局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某公司为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和涉案地块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360604.65元。在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过程中,朱某、王某明确要求同地段或就近地段等面积置换。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县政府作出1号补偿决定:提供某小区24#楼501室房屋(无电梯)用于安置,面积96.09㎡,总价为329588.7元。县政府支付朱某、王某差价31015.95元。朱某、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号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朱某、王某均年过八旬,某县政府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时,应当充分考虑朱某、王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为其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某县政府将朱某、王某安置在5楼,且无电梯,该安置方式不仅会给朱某、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1号补偿决定违反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严重不合理,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明显不当 ”,依法应当撤销。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1号补偿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江苏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危旧房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立法本意,因危旧房改造,在补偿安置时要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的生活和出行提供便利。政府执行补偿安置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时,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交通便利、生活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屋。该判决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拆迁延迟补偿房价大涨,政府要重作补偿

  某区政府于2011年8月作出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涉案房屋52.06㎡,房屋性质为住宅。某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因产权有争议,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某区政府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此后,生效的(2015)宁民终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某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享有40%的份额。王某庆、王某友分别享有30%的份额。

  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017年4月,生效的行政判决已责令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评估机构于2016年出具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2011年8月。王某庆、王某友已选择货币补偿,分别就各自份额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某区政府于2018年1月作出27号补偿决定,给予王某货币补偿(评估结果的40%)。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生效的(2015)宁民终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上诉人王某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享有40%的份额,某区政府根据该民事判决对王某进行补偿正确。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某区政府于2018年1月作出27号补偿决定时,评估时点仍然是2011年8月。该案审理过程中,某区政府自认,4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1年8月公告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因此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涉案房屋评估报告未能准确、客观体现补偿时涉案房屋的价值,不能作为27号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某区政府依据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作出27号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且违反了《条例》第二条确立的公平补偿的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7号补偿决定,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江苏高院: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政府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距离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间过长,是否要调整评估时点,一直存在争议。评估时点法定,原则上不应当调整评估时点。但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过分迟延作出补偿决定房地产价值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在给予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应当调整评估时点。过分迟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责任应当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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