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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村民坠桥身亡,家属向建桥人索赔82万

  法院:自身原因撞桥,后果自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除了审理大案要案,更多时候审理的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普通案件。近日,江苏高院选取了2020年的7起案件,其中,盐城法院审理的“撞桥索赔案”入选。

  

  通讯员 巩海燕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菲

  2019年2月28日上午6:50左右,朱某骑电瓶车从盐都区秦南镇盛华村去往民强村上班。7时左右,朱某在盛花村迴龙桥上撞到栏杆,掉入桥下。大约20分钟后,朱某骑着电动车自行回到家中,开始还有意识,但在其换衣服的过程中逐渐意识模糊、口齿不清,随后倒地,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根据桥梁边所立功德碑所记载的捐赠名录,将三名主要捐资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2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抗日战争时期,为阻挡日军下乡扫荡,原建于盐城地区东涡河上的迴龙桥被拆除了。2015年,江苏盛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部分村民自愿捐资重修了迴龙桥。迴龙桥的重新建成,既改善了当地的交通,又是对抗日战争胜利的纪念,是值得弘扬和尊崇的善行善举。

  盐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建后的迴龙桥完全可以满足正常的安全出行,朱某非正常骑行,因自身原因撞向迴龙桥引桥栏杆受伤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原告以部分捐资人为被告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投身公益的人,又怎能因善举而得咎?法院坚决摒弃‘谁有伤谁有理’‘死者为大’的错误理念,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裁判。”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判决消除了民众对公益捐赠“捐不捐” 的担心和顾虑,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绝不能以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适格主体承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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