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社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0年5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离婚冷静期“不适用”,家暴者无空可钻

  让家暴受害者及早脱离家暴“苦海”,不再为难捱的婚姻时光买单,是应有关切

  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这一最新说法,直面了“争议点”,厘清了“模糊点”,自然引人关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度引来热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对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应设置冷静期。

  一视同仁是法律的特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按说也应该“不分彼此”。但这一命题的特殊性在于,不少离婚案系由家暴等违法行为引发,如果对这类离婚案也“规划”以冷静期,那最大的可能就是,家暴等违法行为的婚内受害者所受痛苦将会因此延长甚至加大。受害者得不到“解脱”,加害者反而获得更多主动权,进而可以任意要挟、耍赖甚至凌辱对方,硬要维持这样的婚姻,不仅没有意义,反而是有害的。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反而起了副作用,帮了婚姻里的“坏人”。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为了避免这一“亲者痛仇者快”情形出现,最理想的方式自然是从制度设计开始,以甄别机制为家暴受害人排除障碍、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和压力。而我们也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这种对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分别对待的做法,就已将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情况与离婚冷静期“脱钩”。也就是说,起诉离婚一律不设置离婚冷静期。这既能维护法律的刚性,也能解决“婚姻战争”中的实际问题。

  在消除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家意志的今天,不让家暴者沾“离婚冷静期”的光,深得人心。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核心出发点是防止冲动型“一拍两散”,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但绝不能让它成为家暴等非法行为的“保护伞”。让家暴受害者及早脱离家暴苦海,不再为难捱的婚姻时光买单,是应有关切。要知道,这类人群急切希望得到救济之道。

  无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回应,实际上为家暴受害者撑了腰,非常有意义。一旦基层处理该类离婚要求时出现走形情况,因家暴而要求离婚者就有了“说不”的底气。这会让那些在婚姻中看不见光的人们感受到暖意。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