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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游泳撞伤前面人要担责
法院:疏于观察,判赔10000多元

  两人在池内游泳发生碰撞,导致一方足趾骨折,责任如何划分?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游泳时从背后超越导致对方受伤的被告小圆,被判决赔偿伤者1万余元;被告健身俱乐部不担责。

  2018年冬季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小萍和小圆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内的游泳池里游泳。据小萍陈述,当时自己游得比较慢,就在小圆快速从后方游来要超过自己时,左脚和自己的右脚在水中发生碰撞。

  双方靠岸后,进行了短暂的交流。“我告知对方相应的碰撞部位有疼痛感,之后我就上岸停留了片刻,感觉好了一些就再次下水,不料再游的时候越来越疼。”小萍这才再次上岸,并在健身馆内停留了一个小时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第4趾骨近节趾骨头骨折。

  小萍认为,小圆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健身俱乐部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圆自小萍右后方快游超过时,疏于观察,未能与小萍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导致双方发生碰撞。小圆对该碰撞的发生存在过错,且碰撞与小萍的最终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小圆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游泳碰撞事件发生后,小萍在明知自己脚部疼痛的情况下,放任自身的伤情恶化,仍继续下水游泳,且在上岸后于健身馆内停留约一个小时方才前往医院就诊,所以小萍对自身的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小圆的责任。经认定,小萍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4493.2元,酌定被告小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145元;原告小萍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关于小萍要求健身俱乐部承担赔偿的诉请,法院认为,俱乐部已明确提醒游泳会员注意安全、遵守泳池安全规定,亦配备了具有职业资格的救生员;且在小萍受伤后,多次安排工作人员陪同原告到医院就诊,已尽到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耿科明 艾家静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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