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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禁渔期捕鱼,案发后主动放鱼苗补过
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一千元

  “现在宣布开庭……”随着“审判长”法槌敲响,一场特别的“庭审”活动日前在泰州市寺巷中心小学拉开序幕,“法庭”上的主角是该校五年级的小学生。在法院法官的指导下,学生们分别扮演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等不同角色,模拟一起环保案件庭审,亲身体验法庭的审判过程。此次模拟法庭旨在增强学生们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为进一步推进泰州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泰州中院和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后联合开展“铁臂”行动,加强生态环境法律的宣传。

  在随后召开的“泰州沿江生态环境审判新闻发布会”上,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相关的十个典型案例。

  

  王萌 卞宇星 毛晓华

  2018年3月初,靖江村民顾某在长江进入禁渔期后,至靖江市东兴镇上四圩港闸南侧与长江相连水域放置“地笼网”。捕得鳗鱼、螃蟹等水产品2.1千克,被靖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顾某所捕水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进行鱼苗放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对于捕捞价值80元水产品获刑的唏嘘,来自法院的数据却反衬了长江非法捕捞并不是一个可以小觑的问题。

  2017年以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收案31件,案件占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42.4%。

  泰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陈益群表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是泰州地区一项非常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在打击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也督促被告人履行修复受损自然环境的义务,对于非法捕捞案件,高新区法院和渔政部门将把鱼苗放流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将被告人义务放流活动作为悔罪认罪表现之一,列为从轻量刑要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并不是根本目的,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才是审判的根本宗旨。

  据悉,近年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创新“五化”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通过以案释法、修复性司法、部门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形式,有力推进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维护了长江流域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共收案564件,其中刑事案件73件。审结531件,其中刑事案件6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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