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需要遵守哪些程序?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
权力行使更规范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其中最受瞩目的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力。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公信力,要谨慎用好这项权力。
代表委员们认为,如今监察法草案关于留置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反腐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权力边界更清晰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草案对四种留置情形的规定,明确了留置适用的对象及条件。作为取代‘两规’的一种法定职权,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草案规定的实施条件。只有针对特定的犯罪类型,以及符合列举的具体情形的,才可以对其进行留置,这本身符合法治的明确性要求。”北方工业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泽军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认为,草案明确使用留置措施的情形,这将有助于锁定证据,为下一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奠定基础,同时与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实现有机衔接。
权力运行更透明
“国家监察立法,是为了加大反腐败力度,同时规范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等相关规定有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实现监察法立法的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草案对留置期限、留置场所条件、审批要求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