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三年受理物业纠纷99%因拒交费引发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经常一言不合就打官司,记者了解到,南京鼓楼区目前有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共有236家。从2014年7月开始到今年6月,3年间鼓楼法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2112件。其中,业主拖欠物业费引发纠纷,占物业纠纷的99%。
通讯员 鼓研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遥
2017年6月,南京金吉星物业公司将清江西苑小区业主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赵某支付拖欠物业费、违约金、可视对讲费合计2387元。2015年1月至12月,金吉星物业多次上门催讨物业费,可赵某拒不支付。赵某认为小区环境又脏又乱,绿化损失较大无人护理,每栋楼楼梯从来没有人打扫,车库内堆积着厚厚的灰尘,小区内盗窃时有发生,赵某的汽车有两只车胎也被人无故刺破,所以不愿交物业费。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和物业都具有约束力,物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也应根据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本案中物业为住宅小区提供的服务质量的不尽如人意而综合考虑,赵某应按照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无需交纳违约金。
2014年6月,家住鼓楼区安怀东路某小区的业主张某发现,他的地下车位被他人经常占用,向负责该小区的上海高地物业南京分公司反映后,该物业公司参与调解,让占用车位的邻居支付张某300元,可张某并不同意。他认为这是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了他的损失,物业应予以赔偿。另外,房屋交付时小区楼栋入户门损坏,可物业说是开发商的事不愿修复。气愤之下张某拖欠了2年多的物业费、公共水电费等。多次催促没用后,该物业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义务是对公共秩序、公共设施设备等提供管理服务,不包括对业主专有所有权区域内的管理服务。张某认为自己的车位被他人占用,该物业公司已经帮助他查出了是谁占用的,也进行过调解,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服务的责任。张某受到的损害应该向占用者追责,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至于入户门损坏的问题,这是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上海高地物业南京分公司物业费、公共水电费、违约金共计8900余元。
鼓楼法院为了简化此类案件的审判,成立了速裁审判庭,专门审理包括物业纠纷案件在内的适宜快速审理的案件。办理这类案件中,法院还把庭审开到小区,利用节假日、晚间在小区内开庭,让更多的业主了解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身边的案例引导业主接受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