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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小区用“洋名”最高可罚3万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鹿伟 实习生 孙孟霖)为了“打动”买房人,一些开发商喜欢用“艺名”推广楼盘;明明是中国小区,却喜欢起个洋名显示“高大上”……今后,这些行为都属于违规。昨天,《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第一次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或公开宣传、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最高罚三万。

  现代快报曾报道过,南京一小学生写信给“书记信箱”,反映门牌跳号等混乱现象。草案对门楼牌号作出了规定,即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编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地名不能想改就改。草案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与更名。未经法定程序命名、更名的地名为非标准地名,不得公开宣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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