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8·22’金店抢劫案”
哥俩共同犯罪不分主从
均获刑14年零6个月
被抢金饰绝大部分已返还
快报讯 (通讯员 刘楠楠 记者 王晓宇 )快报关注的连云港市“8·22”金店抢劫案昨日一审审理终结,两被告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查明,两被告江海、江涛系一对亲兄弟,今年8月22日上午,兄弟俩到连云区东盛假日百货商场内,江海持刀威胁店员和顾客,江涛先到周大生珠宝柜台,持斧头砸碎柜台玻璃,劫取千足金手链3根,又到伯利恒珠宝柜台前,砸碎柜台玻璃,劫取千足金项链39根,千足金戒指4枚,千足金金条1个。
案发后,已返还千足金项链38根,千足金手链3根,千足金戒指4枚,千足金金条1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495375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495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两被告在归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