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本分分工作,拿着一月仅2000元的工资,怎么就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还被说欠债5万元呢?近日,打工者赵某遭遇了这样一件郁闷事。可由于其曾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其承担还款责任。
赵某是苏州人,2010年他经朋友介绍,在一家文化艺术策划公司当起了业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可干了还不到一年,公司就倒闭了,老板也不知去向。然而,让他郁闷的是,一天,他接到平江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
到了法院,赵某才逐渐回忆起事实的原委。2011年3月的一天,老板在办公室和一客户谈生意。其间,老板曾从办公室出来,叫他在一张纸上签名。他大概地看了下,是张借条,可他甚至没有看清借条上面的内容,就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现在眼前这个陌生的原告要自己还借条上面的5万元,赵某有十二分的委屈和不乐意,自己又没有借钱,当时只是碍于老板的面子,就在借条上面签了个名。自己一个打工者,本来工资就少,老板还拖欠了工资,赵某认为不应该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这5万元确实是赵某的老板所借。借钱后,赵某的老板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且债务缠身,已逃得无影无踪。出借人在找不到该老板的情况下,无奈将赵某告上法庭。赵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署名,为连带责任保证,赵某的老板还不出这笔钱,赵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说,赵某不能以自己没有借钱就否认自己的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对自己的署名一定要审慎。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署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则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张晓飞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