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11月23日,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
(11月24日《京华时报》)
取消行政强拆:警惕司法公信为滥权埋单 11月26日 法制日报 文浩
法制日报一评
法院毕竟不同于行政部门,比起行政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制拆迁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更具有中立性。
但我仍然要说,由法院统一实施强制拆迁,并不一定能平息错综复杂的拆迁矛盾,反而可能让司法公信为行政滥用埋单。事实上,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现行的法规也包含法院强制拆迁的程序。但事实上,由法院出面来强制拆迁同样也是问题重重。曾记否,重庆九龙坡区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吴苹一家抗拒强拆得到网民的支持,而执行强制拆迁的正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司法公正的前提首先是其依据的规则是公道和得到公众的认同。目前,关于强制拆迁方面,争议最大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现行的做法是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拆迁补偿标准”都是由政府单方面来确定,这个确定的程序缺乏公众的参与,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如果法院还是按照政府单方面确定的标准进行裁决,公众岂能服法院的裁决。
仅仅取消“行政强拆”,让法院来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肯定无济于事。在一个漏洞百出的体制里,司法本身的依据和司法本身独立性受到怀疑,司法就可能用公信为行政滥用埋单。
现代快报再评
新拆迁条例尚未问世,我已经感到了某种不安。该草案取消行政强拆,当然是好事。北大法学教授表示,“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可我不理解,如果没有形成案件的话,法院又如何制约和监督呢?按照律师的解释:“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看到这里,我不禁摇头。在很多地方,法院受行政干预简直已经是惯例。普洱市民状告市政府,法院不是向市政府请示如何处理吗?照这样的关系,无非就是把强拆的任务从行政转移到法院,这也就是从自己的左手到右手,至于“申请”,不过就是个词。
问题不但如此,法治社会,政府三权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前两者属于积极权力,司法则是消极权力。如果没有诉讼(民事是由民提起诉讼,刑事是由官提起诉讼),法院不能启动任何司法程序。现在行政向法院申请,可如果没有形成案件,法院凭什么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的程序呢?如此做法,不是要把法院的消极权力变为积极权力吗;但这一变,就根本变动了法院的性质。它所导致的后患是什么,还请立法专家熟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