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新闻可以放在一起解读:一是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因遭遇强拆,扔砖驱赶强拆者,被指“造成一人重伤”,当地警方通知其去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二是云南泸西煤矿死者家属,因不满政府出具的报告,围堵在泸西殡仪馆停尸房,要求政府给予说法,并拒绝尸体检验。
公民“不信任”是法治社会的建设力量 11月22日 华西都市报 吴龙贵
华西都市报一评
将这两起不相干的案子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叫做“不信任”的公民态度。前案中,童贻鸿飞越千里赴京“自首”,明确表达了对当地警方的“不信任”。后一起案件中,死者家属表达的同样是“不信任”。
公民敢于表达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未尝不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进步。不信任公权部门,并不代表不信任法律。恰恰相反,对公权机关的不信任,某种意义上正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高度依赖感。公权部门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并不天然代表真理和正义,也会有犯错或滥用权力的时候,这样的例子现实中并不鲜见。当公民感到这种危险存在的时候,不惮以相对弱势的身份明确表达出“不信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最终会为他们伸张正义。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非常可贵的公民品质。
认同公民对公权力表达“不信任”,并非鼓励公民完全无视执法机关的存在,率性甚至任性而为。应该这样说,无论以什么形式表达出的对公权力的“不信任”,都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是为了寻求平等对话而非恶意对抗。公民的这种理性而克制的“不信任”,理应得到权力部门的理解和尊重。
人无完人,权力亦然。但一直以来,不少权力部门似乎都不太能容忍公民的“不信任”,甚至视之为洪水猛兽。这样做的后果是,政府形象越来越糟糕,公民的“不信任”感越来越强烈。事实上,和公民“不服从”一样,公民“不信任”对于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从来都是一种建设性的而非破坏性的力量。
现代快报再评
这个故事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一个公民在自己家里寻衅滋事。拆迁的队伍来了,他往下面扔砖头,据警方说造成一人重伤。然后他乘飞机到北京自首,然后又被湖北警方带回,然后又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便是寻衅滋事。原来,这不是一个故事,而是一件刑事。这真是奇了怪了,寻衅滋事的地方应当是公共场合,而这位叫童贻鸿的农民却是在自己家里。这是一个私人空间,正面临一大群陌生人强行进入,而且他们带着家伙还要破坏他的房子。他不过往下扔砖头,怎么说都是一个自卫行为,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假如有人受伤,也不应当由童负责;谁指使那些人闯入民宅,谁就应当对此负责。这其实是太浅显的道理,可是警方不懂?以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抓捕一个捍卫自己家园的农民,也不怕让天下人看笑话?这个罪名显然是个幌子,真正的原因无非是他不配合政府拆迁(问题是他有什么义务要配合政府拆迁)。在双方没有谈拢之前,几十人就到童家强行动手,那是非法。要说寻衅滋事,这才是寻衅滋事。可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现在蹲在班房里的是房主,他承受着的却是对方的罪名。可悲在于,这不是什么天方夜谭,而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