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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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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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生意不好 老板找来小姐搞创收
这下好了,等待他的将是十年牢狱生活
  一张姓男子利用自营旅店,伙同男子姜某疯狂组织卖淫活动,制定分配方案,调动旅店里的部分员工积极性,使其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在5个月的时间里,以每天最少组织三四名小姐的数量,先后组织卖淫2900余次,敛财近20万。

  2009年7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武进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往湖塘某城市旅店。在旅店三楼两个房间里,当场查获正在嫖娼、卖淫的两对男女。旅店老板张某得到讯息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很快,这个城市旅店现出本来面目,其隐藏的卖淫活动让人惊讶。

  据悉,2008年,张某贷款在湖塘开了一家旅店,在最初的几个月时间里,旅店生意每况愈下。感觉生意没有好转的张某,面对几百万的贷款越来越着急。2009年初,张某便萌生了在旅店里搞点“副业”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来赚钱的想法。

  很快张某就付诸实施。先是提拔店里的一姜姓男服务员为领班,与其一拍即合,由其负责召唤小姐,直接管理组织卖淫活动,并约定旅店提成40%,姜某在其余60%中提成一部分。为将旅店该“生意”做好,旅店特制订鼓励措施,只要服务员向客人推销成功一次,就可以提成一元钱,由旅店和姜某各承担5角。

  2009年2月开始,张某和姜某联手招募、容留卖淫女陈某某、章某某、“贝贝”、“乐乐”、“探长”等人,在旅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保证每天至少有三四名卖淫女驻留旅店。截至7月底,旅店从事卖淫活动达2900多次。至案发,张某经营的旅店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姜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姜某招募、组织安排多人卖淫2900余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武进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姜某犯组织卖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武法宣 葛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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