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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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5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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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内可退货”
是必须要有的紧箍咒
  将要修订的《消法》第9条规定:通过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货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5月11日《扬子晚报》)

  就是这一“30天内可退货”条款,让很多人担心一些消费者会滥用它,进而刁难商家,这其实又是重商家、轻消费者的习惯性思维作祟。

  在我看来,“30天内可退货”不只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在保护商家的利益。有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在中国高速增长,2009年交易额接近2500亿,相比2008年增长在100%以上,全国电子商务站点数达1.56万家,访客量增长61.29%。应该说,这是一个庞大而快速增长的行业,这个行业需要顾客和商家共同呵护,而且,主要是商家的呵护。

  那么,如何聚集顾客呢?目前网购、邮购等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因其经营成本低、购物方便等深受欢迎。但在中国,由于商业伦理不成熟,这样的购物方式又会隐藏着风险,比如顾客“所见非所得”、网店信用造假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保护顾客利益,维护消费者对这一购物方式的信心。一个头次网上购物就上当受骗的人,肯定会犹豫要不要二次网购;而且,他身边的人也会因此对网购抱有戒备心理。

  但很多时候,我们往往认识不到这一点,把商家和顾客当成一对敌人,总以“零和游戏”来判断一些法律法规,认为对顾客保护得多了,就一定会伤害商家。事实并非如此。在商业史上,任何一个商家的成功,无不是充分尊重顾客、方便顾客而获得的。我们的问题在于,一直以来都是对商家过于宽容,对消费者保护不够,导致很多行业出现消费者动辄被坑的糟糕局面,黑心商家、黑心产业越来越多,到最后,伤害的将是整个行业和市场。(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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