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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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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靠举证责任倒置防不住“躲猫猫”
  举证责任倒置写入国家赔偿法,这是个巨大进步。但光靠举证责任倒置,对羁押机关的约束仍然有限,羁押机关能钻的法律漏洞,实在不少。治本的办法,仍然是实现包括“侦羁分离”在内的外部监督。

  历经四审,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9日获得表决通过。该法有许多亮点,其中在举证责任上明确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而在之前,处理这类事件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无论是被羁押人还是其家属,要举证证明羁押场所管理者有问题,实在是难如登天,因为羁押机关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如今让强势一方负举证责任,不能自证清白就要负责和赔偿,这既是对权力的有力制约,又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必需。

  去年以来陆续发生的“躲猫猫”、“喝水死”等一系列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推动了举证责任倒置写入国家赔偿法,这是一大进步。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仅有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杜绝“躲猫猫”之类的非正常死亡或伤害事件。因为,一方面法律条款本身规范的范围太小,仅限于被羁押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两类情形,被羁押人可能受伤害的大量情形,如一般伤残,都没包括进去,甚至连“丧失劳动能力”都不包括,给羁押机关逃脱责任留下了非常宽阔的通道。被关11年的佘祥林,浑身是病,几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但他并没有丧失行为能力,按照现在的条款,佘祥林要请求国家赔偿,就得自行举证,这是他无力办到的。

  另外,现行羁押场所的管理体制,很可能严重影响羁押机关举证的客观性和公信力。现实中,儿子出事、老子调查、爷爷监督的情形屡见不鲜,“护犊子”心态经常见诸重大事件调查过程中,监控录像可以随意编辑,调查结论可以随意操纵,甚至在没进行深入调查之前就先下结论。因此,缺乏公开透明和外部监督的举证,恐怕更多的仍是羁押机关自说自话。

  要杜绝我国羁押场所的非正常死亡或伤害事件,除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外,更应彻底检讨我国现行的羁押制度,比如说很多学者一致呼吁的侦羁分离,让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独立于侦办案件的警方之外(比如交给法院管理),从而对羁押机关实现有效的外部权力监督。举证责任倒置体现法治进步,但如果只有举证责任倒置,那么,治本的那颗药,我们就仍然没有拿到。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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