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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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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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求警察的错拘,宽容记者的失实
  4月26日,武汉记协宣布,今后凡属记者采访不深入不细致造成报道严重失实的,一律先下岗再处理。

  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拟表决通过一项具体法规: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给予国家赔偿。

  未来武汉是否实施记者有失实报道即下岗,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是否会成真,都有待观察,但却反映了当下对民权与官权的两种观念和做法,对前者苛求,对后者宽容。

  从表面看,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警察的治安权都属于公权范畴,但这两者却有较大区别。从本质上看,新闻的监督权更多的是代表民权。而警察的治安权更多的是代表公权,其指向更多的是针对公民。

  两种权力都会犯错,但从这两条新闻来看,对代表民权的新闻监督权无疑太苛刻,对代表公权的治安权,却过于宽容。

  大家都知道,记者无法获得像警察执行公务那样的便利。警察行使公务有各种行政令和法规做保障,例如,可以强制获得公民的隐私情况,包括职业、收入、配偶情况,可以监控公民的通讯,还可以调阅公民的档案。但记者却没有这些便利条件,进行新闻报道时就更容易出错。

  正当的观念应该是,趋向于要求警察不出错和少出错,而非苛求记者和媒体不出错。原因在于,警察拿的是纳税人的钱,更应当尽责尽力为纳税人办好事。而且,如果警察出错更多的是伤害公民,也就是伤害民权。而记者出错更多的是对权力监督的出错,是可以允许的错。警察刑拘之类的出错,甚至会危及公民的生命。而新闻的出错,更多的是伤及公权的名誉,但不会对人造成身体伤害。

  从这些分析来看,公安机关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是不妥当的,恰恰相反,只要是受害人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否则就是在鼓励公权对民权毫无节制的侵犯。同样,对记者不实报道进行下岗处理同样不妥,而应该分清情况,只要属于非恶意犯错的,都应该给予宽容。

  尊重公权还是更尊重民权,这两条互为映照的新闻,给出了有趣的思考契机。(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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