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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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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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官从商”的程序岂能如此便捷?
  官员辞职可能有很多原因,但弃官从商却不是件随心所欲的事情。严格来说,“弃官从商”一词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极大错误——弃官后即从商,既表明辞官的动机可疑,又与权力寻租有着牵扯不清的关系。

  武汉一名高官辞职的消息,近日引发广泛关注。《楚天金报》4月27日报道说,武汉组织部门证实,该市发改委主任徐进已递交辞呈,弃政从商。据称,徐进将去中钢集团任职。

  在人们印象中,公务人员待遇优厚,一些领导干部犯错误被免了职总会想方设法“闪电复出”,舍不得丢下饭碗。所以,好端端地辞官不干,联想空间就大了——现有待遇已满足不了自己?利用官场人脉去经商更有钱途?如此等等。

  回首过往一些官员下海事例,基本都是赚得盆满钵满。譬如,老早就下海的深圳市原副市长叶澄海,身家已超过50亿;原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刘知行出任一家电器集团副总,年薪据说上百万;原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厅长游宪生辞官担任一家上市公司总裁,年薪数十万。

  当然,公务员主动弃官还有其他可能,如,觉得官场复杂,不适合自己混;或,觉得累,不想当官了。不过,在众多辞职原因中,“从商”却不是件随心所欲的事情。严格来说,“弃官从商”一词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极大错误——弃官后即从商,既表明辞官的动机可疑,又与权力寻租有着牵扯不清的关系。

  我一点也不反对官员辞职下海,但这并不代表我支持官员可以像“闪电复出”那样“闪电从商”。从媒体报道的细节中,我发现了两个疑问,需要请教于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徐进同志:一是,你的辞呈还没有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为何“4月初就已不再上班”?二是,辞呈未生效就意味着你还是发改委主任,为何人未走,从商的去向就有眉目?其实,这个疑问也是对其他一些下海官员的疑问。譬如,顺德区原副区长刘知行,刚刚离职就到那家电器集团上任了。

  《公务员法》102条有这样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我不知道中钢集团与徐进主任是否曾有工作关系,但相信,许多辞官下海者,原工作几乎不可避免地要与多个行业产生联系。最离奇的官员,恐怕当属原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处长肖时庆,此官2001年下海到所管辖企业东方证券任董事长,三年后居然又回到证监会当官,不久又跑到银河证券当总裁。所幸,他去年终因东窗事发而被抓。

  有些公务员为何敢于违反程序弃官从商?我看,这与追责不力恐怕不无关系。《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违规辞官从商,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没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么轻的处罚,有何威慑力可言?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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