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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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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信访法终结非正常上访
  专家建议:

  制定信访法

  终结非正常上访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刘日日前在《瞭望东方周刊》撰文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个众所周知的国情是: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地矛盾纠纷问题和冲突日益突出。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就是例证,而各地频频出现的信访新闻更是充斥舆论。

  针对这个现象,某些地方甚至出台了违法规定,比如2009年11月深圳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信访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及检察机关抗诉分别做出了规定,但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对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作出次数和审级的限制。

  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系党委文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系行政法规,但其法律效力低于三大诉讼法。二者中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目前关于“非正常上访”尚无明确法律界定,所以在实践中非正常上访终结常遭遇尴尬,法官不理直气壮,有的上访人不接受终结结果,有的机关也不认可。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立法上确立非正常上访终结制度,界定非正常上访的涵义,使非正常上访案件终结有法可依。同时要使上访人知道怎样通过合法程序反映诉求,也要明白非正常上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信访活动正常有序。

  据《瞭望东方周刊》

  

  

  吴毅:

  官民互动中

  非正常模式交叉并存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毅认为:对基层政权建设的思考,切不可仅仅从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的强弱来寻找原因。应该深思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府执政方式变化中,官民关系究竟产生了哪些新的问题,为政者应该如何去顺应新的形势,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承认,当下基层社会中公权力的配置与运行在强制能力和公共职能履行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亟待改善的空间,该“弱”不“弱”(强制性受到规制),该强不强(基础能力增强)的错位也许是导致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而正是这种该弱不弱、该强不强,导致在一些地方的治理中出现了“强政—弱民”、“弱政—弱民”、“弱政—‘刁民’”及“强政—‘刁民’”(经验分析而非价值评价)等官民互动中非正常模式的交叉并存。

  有鉴于此,从现代国家建设的角度来寻找解决之道,就必须从增强政权的公共性入手:一方面,使公权力的构建和运行符合民主与法制理念,受到制度和法律规约;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和完善其作为公共组织的供给与服务职能;与此同时,也必须不断提高公民社会的完善程度,让民众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同时养成相应的法治意识和责任伦理。

  一个社会的官民关系是官与民相互塑造的结果,但在许多时候,矛盾和责任的主要方在官,因为毕竟是它掌握着制度建设与政治文化培塑的主动权,这一点尤其应当引起为政者的思考。

  据《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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