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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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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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多么冷静,多么冷漠,多么冷血
  暴力拆迁的司法问责不可缺席 4月22日 新京报 作者 王琳

  18日,邢台市桥西区政府对张家营村9户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下午3点30分左右,在拆除过程中,拆迁户胡西凤为阻止拆迁当场喝下农药,被区政府送往邢台市第三医院进行抢救。拆迁方在继续拆迁过程中,又与胡西凤的女儿孟建芬、妹妹胡巧凤发生冲突,导致孟建芬被铲车当场轧死、胡巧凤被轧成重伤。

  (中国新闻网 4月18日)

  新京报一评

  拆迁“变法”依然悬搁,一些地方的暴力拆迁脚步却并未停歇,流血事件不断出现。

  昨天,有一条新闻,标题叫“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越权野蛮拆迁致人重伤被判刑11年”。颍上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曹颍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后果看清楚了,是滥用职权被判2年,受贿被判10年,合并执行11年,而不是强拆被判11年。尽管曹颍章的“滥用职权”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138万多元,同时一人受轻伤、一人服毒自杀未遂成了植物人,但曹颍章被判刑,并不是因为他强拆,而是因为他强拆没通过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并“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

  我建议,不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官商勾结。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对强拆背后的滥用职权予以问责,可能还有些难度。只要强拆的官员能协调好与上级和同僚的关系,并依照“拆迁条例”推进,“滥用职权”将很难成立。

  当然,强拆背后的刑事究责,也有直接源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障碍。除了常见的贿赂,强拆还常常伴随着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这些究责,非不可为,实不为也。增强司法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利益影响司法究责,进而破坏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刻不容缓。

  现代快报再评

  中国有句古话,叫“人命关天”。还要什么比保全人命更重要的事推迟不得?就算他是违建,你是依法执行,也不能无视人命。

  邢台市桥西区这桩强拆人命案,最令我愤慨的是区政府对此事的定性:“安全事故”。多么冷静,多么冷漠,多么冷血!众所周知,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出车祸、出空难、出矿难,在概率意义上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像煤矿生产其实每年是有死人控制“指标”的。如果不是故意的,如果有关人员尽了职责,那就是一般的“安全事故”,问心无愧,不必问责,赔款了事。强拆致人死亡绝不是这样。如果他违法,你可以把他抓起来关起来,也不能碾死呀!故意轧人那是杀人罪,至少也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按这个罪名惩办强拆致人命者,我看没有多少官员和打手还敢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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