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9日凌晨,20多岁的史某与年纪相仿的吴某、袁某等6人吃完夜宵后,一同前往位于常熟段的长江边游玩,在长江边游泳时,史某溺水死亡。随后,史某父母将与史某一同游玩的6人作为被告,起诉到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在常熟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6名被告分别对原告方进行了补偿,合计人民币41000元。
史某的父母诉称,被告明知其爱女不会游泳的情况,仍将其带入深水区,导致其爱女溺水死亡,被告应当对其爱女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6名被告则辩称,此次事故应由史某负全部责任,因其是成年人,且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而下江游泳,造成的后果与六被告无关。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原告之女史某与6被告一起在常熟市碧溪镇的一家夜宵店吃夜宵,其间曾饮酒。凌晨3时许,由陈某开面包车,7人一起到长江边,随后下江里游泳。被告林某和田某只到水位齐腰深的位置后返回,其余5人继续往前游。凌晨4时许,史某被江水卷走。史某的遗体于事发后的9月8日在下游的太仓市被发现。鉴于原告因爱女死亡实际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以及7人结伴去江边游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晴 曾昊清 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