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第三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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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报追访当事人还原“老妇砍小偷”
· 把仇人交给法律
· 情绪化发泄要不得
· 84%的网友力挺砍小偷的老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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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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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仇人交给法律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耿延:

  把仇人交给法律

  此事在法律上没有太大的疑问,刘老妇的行为肯定不是正当防卫,那就是一个伤害行为,定性与否,怎么量刑,和小偷的受伤害程度密切相关,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我认为,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民意和对老妇这起事件中的“公序良俗”的判定,只能在量上面起作用,不能影响和改变定性。法官可以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民意,可以作缓刑或免予刑罚的判决,但在程序上,不能推翻这样一个行为涉嫌犯罪的事实。

  对一起案件中的一方抱有同情之心,非常正常,不仅是在我国,在全世界都有。但法治的精神又何在?对待一起大家都同情的案件当事人,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法治精神能充分体现,就是最大的理性。

  再谈“打死小偷”这种偏激的观点,我想说的是,在我国的上古时期,在没有法律的时代,“同态复仇”的现象和观点就一直存在,这个传统的思维方式延续至今。但这本应是在文明程度不高,国家和法律概念显性不足的时代的产物。

  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和演变进化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法律和“同态复仇”伴随、斗争的历史,更准确地说,就是斗争的历史。

  而“同态复仇”还能存在,有着深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也和一个社会当下的文明程度相关。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和法律概念所缺乏的原始思维。反对以暴制暴、防范暴力循环,正是一个国家刑法存在的意义和目的之一。

  这也是刑法存在的意义:把仇人交出来,交给国家和法律,让法律制裁他,而不是任由民间无休止地复仇。快报记者 言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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