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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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维权”才能“维稳”
· 忽必烈
斗不过拆迁办?
· 维稳新思路“荆棘丛生”
· 就怕“考虑社会
· 请发改委莫当
通胀预期的推手
· “袜子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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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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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维权”才能“维稳”
  学者视线

  编者按 近日,清华大学发布一项调查报告:《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其中提出了新的稳定思维的关键之点: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4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今天,我们就把评论的焦点对准这个宏大而微观的主题——维稳新思路,以探寻破解“维稳怪圈”的路径。

  □王世奇(法学硕士)

  当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已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并进而引发出一系列社会矛盾,已经不是简单采用过去那种思想教育的老办法就可以解决得了的。这种时候靠什么?靠法治。一个法治不充分的地区,本来一件不大的纠纷或冲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都很容易激化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干扰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恶疾。在一些地方,官民剧烈冲突后抢尸维稳,成为当今一些县域政府治理的奇特现象。比如四川内江“死而复活”事件,本是死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冲突,政府也要出动警察抢尸,因为,“如果家属拿尸体要挟,真的把尸体抬到市政府门口,就变成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了。”各地政府在维稳问题“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下,陷入风声鹤唳的境地。另一方面,民众为了想让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也想方设法制造“威胁稳定的事端”,把事情闹大。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只能造成一种普遍的法治失序状态。

  一个失去司法权威的社会将会是多么的可怕!而在一个法治国家,即使是普通公民与政府发生冲突,也有一个中立和公正的法院裁决,法院不会因为民众抬棺的悲情而偏袒弱者,也不会因为政府抢尸的动机而放纵权势的滥用。一切自有法治规则在统治社会秩序,民众守法行事,政府依法行政,哪里有凭一具尸体要挟社会正义的事?

  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我国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所以必须将政府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如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地区在进行拆迁改造过程中,明显规避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程序,降低补偿标准,只适用本地制定的对政府有利的拆迁补偿规范,不同程度地侵害农民及其他被拆迁人的利益,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即使是通过强制和高压,矛盾和纠纷表面上解决了,但会积聚民怨,迟早转化为其他社会问题。只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社会上的违法行为得到惩处,社会才能够处于一种动态和良性的稳定。正所谓“维权才能维稳”。

  目前我国需要构建四种机制,这就是权益保障、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有了这四种机制,权利得以认可、尊重和保护,诉求可以经由有制度保障的路径通达于当政者和社会,利益纷争可在法治的框架下协调裁处,冲突才能化解,这才是从根本上致社会于和谐、稳定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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