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8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我们想知道郑民生为什么要杀孩子
· 住房保有税
不能成为变相加税
· 慎重处置“非法集资”才能释放社会活力
· “小金库”是对国家“财纲”的背叛
· 警察少了治安好了
是精兵简政的功劳
· 计划经济思维的CPI必然与现实脱节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4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住房保有税不能成为变相加税
  继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税后,有消息称,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该项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目前基本方案已定。(4月8日《上海证券报》)

  通过开征住房保有税,抑制住房投机炒作行为,是一些发达国家实现楼市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比如在法国,购房者必须向政府交纳多种与房屋有关的税,除地皮税外,还需交纳住房税和空房税等,高税收成本使投机炒房者几乎无利可图。

  当前,国内房价虚高,给人们带来极大负担。政府虽然出台了多项调控措施,但收效甚微。开征住房保有税,或许能把投机炒作的人从住房市场中赶走,让房价回归真实。

  但要让住房保有税真正发挥调节楼市的作用,我认为还必须解决好下面三个问题:首先,住房保有税不能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住房保有税要将目标对准投机炒作者,而不能对普通老百姓保有的所有住房都收税。在开征此税时应当明确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免税的范围可以采取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办法确定,比如按套数和按面积两个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办法计算。同时,从购房套数、户型大小等方面来区别自住需求与投资需求,其中自住需求可免交保有税。

  其次,住房保有税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增加一个新税种,只是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民众无法从中获利,则这样的税收失去正义。因此,政府征收住房保有税,应当出于改善普通群众住房需求的目的,收上来的钱或者用于补贴群众首次住房,或用于开展保障房建设。

  最后,住房保有税的征收额度应当根据楼市发展变化。当房价过快上涨时,应当加大住房保有税的征收额度,而房价平稳时,则可适当降低,从而起到调节作用。(孙瑞灼)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