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7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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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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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官“虚构”法律有着共同的秘密
  法官虚构法律条款甚至整部法律进行判决的荒唐事不断出现,显然是一个“笔误”无法解释的。这些荒唐事背后的秘密,恰恰是很多法官判决的机械化和审判不公。在机械化判决和审判不公之下,才会出现那种缺少逻辑论证、甚至故意含含糊糊的判决书,为的是增加人们发现问题的难度而已。

  湖南宁乡法院判决书称根据《民法通则》159条判案,但《民法通则》一共只有156条。(3月31日《潇湘晨报》)

  写小说可以虚构,讲笑话可以虚构,过愚人节朋友之间“愚乐”可以虚构,没想到作为法官判案依据的法律也能虚构。可叹的是,这么荒唐的事并非第一次发生。去年云南宜良县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等判案,当事人却发现《刑事诉讼法》只有225条。

  估计法官会说这是“笔误”,但“笔误”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比在某部法律中虚构个别条款更绝的,还有虚构整部法律之事——青海西宁城中区法院曾以《青海法制报》的报道“违背了我国‘新闻法’中真实性的原则”为由作出判决。凭空虚构出一部“新闻法”,这显然不是一句“笔误”就能搪塞的。

  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一些法官对司法判决严重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作出判决时完全机械化、模式化。限于规定,判决书上的确无法过于展开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和法理解释,但又有几个法官会向被告耐心解释判决书呢?那种在判决书后面附上“判决解释”解释法律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搞到后来,人们几乎从来都无法从判决中看到法官对案情的分析,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评判,以及对有关法理情理的阐述。如果法官多一些责任和耐心,那么,他们怎么能够在只有156条的《民法通则》中找出“第159条”来呢?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一些法官不愿对当事人解释判决依据的法理,不愿论述自己对案件如何进行自由裁量的,其实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因为他们的审判往往是不独立的,判决是经不起认真推敲的。他们的判决,只能省略论证和说理的过程,因为他们相信“说得越多,错得越多”。究其实质,某些法官对自己做出的判决大约是“心虚”的,甚至有的时候要枉法才能做出貌似威严的判决,所以到最后,才会不惜“虚构”法律和法条来作为判案依据。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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