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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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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打拐意见近日公布
7种情形收买妇女儿童要追究刑责
  3月28日,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暨预防和反对儿童拐卖培训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将于近日公布,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买主将追究刑事责任的7种情形,加大了对妇女儿童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只要有买就会有拐卖

  “只要有人买,就会有人贩子拐来孩子卖,买方市场才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真正源头。”“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法律顾问张志伟律师说,法律对于买主的宽容无形中纵容了儿童买卖市场,也使人贩子有了不惜以身试法以获取巨额利润的动力。

  七种情形买主负刑责

  即将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针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力的对策。

  该意见明确,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另外,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也要立案侦查。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也要立案侦查。

  “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陈士渠说。

  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卖亲生子的也追刑责

  该意见还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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