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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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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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手机没三包? 店家推卸责任
  花300元买的特价机,用了一段时间后出现质量问题,店方称是特价,不予“三包”。消协调查后认为,商品打折,“三包”不能打折。

  3月22日,武进消协奔牛分会接到消费者刘某的投诉,称其在2009年10月15日在奔牛镇某通讯店花了300元购买一部手机,目前手机的电池出现故障,充满电后只能接听一个电话,手机就没电自动关机了,于是刘某便到通讯店要求处理,店方称该手机是作为“特价”机卖给刘某的,电池不予三包。双方交涉未果,遂向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当时店方是将该手机以300元的特价卖给刘某,双方约定三包期限,主机包修六个月。该约定在销售的票据上做了记载。至于电池、充电器等手机的附件的三包期没有约定。消费者刘某也没有提出异议。

  店方称,因为是“特价”机,所以和消费者约定主机只包修六个月。店方还称这样的做法是行业惯例,“特价”机是不可能给予正常的三包,不然店方太亏了。再说在开发票时,刘某也没有提出异议,默认就该视为同意,现在提出要求正常三包,是无理取闹,按照消法规定,店方不用负责任的。

  消协工作人员当场指出,店方以“特价”为由逃避自己的责任是错误的。特价商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打折降价销售的商品,其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必须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不管是打折商品还是特价商品,经营者均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店方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答应帮刘某在七日内更换一块新电池,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李国华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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