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0版:老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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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民国建筑,就是把外表搞漂亮?
· 一边说要保护遗址
一边又打算建豪宅
· 这个疑问
“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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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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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疑问“可以”有
  小沈阳说这个菜没有,赵本山说这个菜“可以”有。这里的“可以”奥妙无穷。但全中国的老百姓都看懂了,所以说中国文字的灵活性是其他语言不能比拟的。但是这个“可以”要是进了法律,就麻烦了。

  3月18日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出让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在使用权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可以申请,当然也可以不申请,这样的规定还不如说没规定。主动权掌握在土地管理部门手中,那基本上文物的命运就听天由命了,且不说土地财政制约着国土部门的价值取向,单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办事习惯,也不会让哪个土地局上文物局的门去找自己的茬。不知道这是“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还是“南京国有土地出让保护条例”?如果考虑到文物保护效果,在城市建设大有“挖老祖宗的坟”也在所不惜的今天,《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必须这样规定才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在使用权公开出让前,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干脆“出让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在使用权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申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当然,东北人说“必须的”是顺口溜,我们南方人说“必须”就显得强制。所以,前者的适用性较后者为好。

  但,即便这样改了,也有隐忧:不属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卖地怎么办?地基都打好了,开发商能顾忌地下的坛坛罐罐?文保部门即使申请了,土地部门不理睬怎么办?

  这些问题,我们无法回答,留给历史文化名城的首长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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