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今日观察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风化警察”那一套解决不了问题
· 姜明安叫板
公安部规章
· 警方向“下载黄片被罚”当事人致歉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10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姜明安叫板公安部规章
  男子下载黄片被罚

  姜明安叫板

  公安部规章

  2008年10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自从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存黄片被警方罚款1900元以来,有关此事件的议论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南阳警方对任先生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而相关规章更应该尽快依法修改。

  法律效力高于规章

  警方的处罚是否于法有据?记者为此采访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

  姜明安教授认为,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警方处罚依据的部门规章更应该依法修改。理由很简单。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法并未将“下载淫秽信息”列为禁止性规定。即使是将任超奇的行为定性为“复制”,也应该说是情节较轻,应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姜明安教授说,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而且《管理办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管理办法》来处理。

  公安部应废止《管理办法》

  针对警方有关人士提出的“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的说法,姜教授指出:这正好证明《管理办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相抵触,不应适用。

  按照《立法法》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姜教授说,公安部应该废止或修改《管理办法》,国务院也可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姜明安建议任超奇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以“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当然,复议机关或法院在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要求被告重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复制”进行解释:“复制”是否包括“下载”,“下载”是否即“复制”。

  就本案而言,姜明安认为当事人的下载行为如纯粹是为了本人“查阅”,则不宜解释为“复制”。

  任超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收到了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撤销处罚决定书》。任超奇说,警方的《撤销处罚决定书》认为警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之所以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改为批评教育,是因为他属初次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过重。

  据《中国青年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