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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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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园受伤害学校多半要担责
  昨天是全国第15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的法官总结了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意外伤害案件,以作警示。记者注意到,在这些不同类型的伤害案件中,学校多半是责任主体,不管孩子们的行为有多出格。

  2007年9月,镇江市京口某中学组织秋季运动会,正在看铁饼比赛的一个学生被飞来的铁饼砸中头部。学生被诊断为右额开放性骨折、气颅。告上法院后,学校被判赔6万8千元。镇江市郊一职业高中还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该校一女生因急事回宿舍,因没带钥匙又未找到宿舍管理员,她就决定从3楼隔壁阳台攀爬,结果不慎跌下,面部神经、颌关节、牙齿轻度伤残,各项损失高达28万余元。结果学校最终承担了70%责任,赔偿19万余元。

  “未成年人受伤害后,法院往往会判断一点,他在事发时的监护状态如何,到底是谁在监护他,谁监护就应当成为责任人,”润州法院的法官说。孩子在学校出事,不管孩子的行为有多出格,学校都很难将责任推脱掉,因为孩子在校期间,实质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学校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离开了学校,学校就可以免责。

  据介绍,镇江全市校园伤害类案件在2007年以前主要集中在市区中小学,近几年来主要集中在市区之外的辖区。这与学校和家长们的安全意识提高有很大关系,而去年以来,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起诉到法院已经极少。

  通讯员 润萱 快报记者 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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