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9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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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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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对权力敬畏小民,这是媒体的道德
  违章女司机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违章者给城市丢脸”这样的论点,也与新闻伦理不符。媒体对普通人的曝光和监督,还是温和一点、敬畏一点的好,对权力呢,则应该越勇猛越好。遗憾的是,很多时候,这个顺序恰恰是倒过来的。

  “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连扇多个耳光”,听起来很恶劣。

  看过报道,觉得情况还不像听起来那么糟糕。无论如何,女司机打人是错误的,不过,冲突实在可以说有“愤激”的因素。

  3月24日的《华商报》报道说,违章女司机被交警拦停,贵州电视台记者采访这名女司机,女司机始终不面对镜头。女记者追问“贵阳正在‘三创一办’,你这样的行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女司机于是爆发。

  女记者“丢脸”一说刺激了当事人,这个提问应该说是不符合专业水平的。

  从深处说,这个冲突涉及到新闻职业的伦理问题。一个司机违章被交警拦停,有接受违章处理的责任,没有接受采访的义务,更有不出镜的权利。女司机始终不肯面对镜头,没什么不妥。记者更不应当对被采访者使用贬低性评价的语言,问违章女司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有违职业要求。

  记者当然有自己的看法或价值标准,例如她可以认为女司机违章损害了贵阳的形象,甚至“给贵阳丢脸”,但她应当知道,这只是自己的评价,而不是事实,更不能拿到报道里去说。事实只是女司机违章,仅此而已。

  更进一步探问,一个司机违章就是给一座城市丢脸,这个认识也未必站得住。违章就是违章,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上升到“给城市丢脸”的高度,我看是过当的。违章接受处罚,不意味着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也要丧失,包括隐私权、人格权。“丢脸论”、强迫采访、强迫面对镜头,这样的记者言行是不应该的。

  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对普通公民的随意对待,很容易对市民行为“曝光”,并名之为“监督”。这种极为安全的“监督”,往往带来权力对公民的过度施行,产生“强力整改”的效果,此时“监督”到底是监督权力,还是监督普通公民,变得模糊了。新闻还很容易在“监督市民”的过程中损害普通人,例如交警部门公布长期不清缴罚单的市民,媒体就用“电子眼老赖”来称呼那些人,媒体怎么能确定那些人是“老赖”,是否可能罚单未接到,是否有类似在一个道口反复被罚上万元这样的可能?有些媒体是不考虑这些的,对普通人是不会如此谨慎的。

  媒体对权力又是否能如此勇猛呢?有些媒体对权力唯唯诺诺,诚惶诚恐,对普通公民则勇猛无边,那么,它就不是“正义”的载体,而是欺软怕硬。

  贵州电视台有关人士表示,女司机打记者这件事,“已经引起了贵州省、贵阳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门相关人士已表示,将严肃处理此事”。领导高度重视、公安严肃处理,事情怕是会“从重处理”。我想,还是公平处理吧,如果能认错,宽恕那名女司机更好。记者碰到的不是黑社会,不是跋扈的官员,只是一个女司机而已。(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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