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军在法庭上。 快报记者 泱波 摄
被害人家属当庭痛骂被告。 快报记者 泱波 摄
醉酒驾车撞死三名未成年的中学生,驾驶员杜军面临的处罚是:坐牢七年并赔款4.8万元——政府另垫130万元赔偿给了三个受害家庭。
和外界的猜测不同,杜军是一个居住在农村的驾驶员,在淮安楚州当地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背景”。而公众会不自觉地将此案与张明宝案相提并论,车祸的惨烈程度不相上下,醉酒驾车也铁板钉钉,为何张明宝判了无期,而他却只判了七年?为什么张明宝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杜军的定性却是交通肇事罪?
昨天上午,淮安市楚州区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刚出,就引起了被害人家属的强烈不满,并在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这究竟是法律适用的混乱,还是当地法院对“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法律理念的一次忠实实践?
快报记者言科淮安报道
曾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起乡村公路上的惨烈车祸发生在去年10月31日(快报去年11月3日、4日曾有报道)。当天中午在淮安市楚州区城关镇请客喝酒的杜军,在傍晚5点多钟驾车回家,此时他还在法律上的醉酒状态——事发后当天深夜11点时,测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毫克每百毫升。在车行至朱桥镇高庄组村头时,撞上了同向行走的4个男孩,造成其中3人当场死亡,1人脑部受轻伤。
3名当场死亡的孩子名叫苏广泽、徐洋和张义,其中后两人是表兄弟,且均是家中独子。
警方后来查明肇事者杜军是一名有2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他的家境并不宽裕,据探访过他家庭的记者说,他所住房屋破旧,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其妻在家附近做点小生意谋生。
在反复斡旋后,当地政府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死者每人45万元、伤者9000余元的一揽子赔偿方案,这近136万元的赔偿,由政府代为垫付其中的绝大部分,杜军的家人只拿出了4.8万元。
事发后,杜军即被警方刑拘。快报记者在事发次日前往淮安,当时警方称将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而在后来,警方又将罪名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是张明宝后来被定罪的罪名。
但是,这起刑事案件被移给检察院时,检察院将其罪名又改回了交通肇事罪。
对被告席上的杜军而言,不会有比这个罪名更好的结果。因此,两次开庭庭审波澜不惊,法庭的焦点没有了张明宝案中关于定罪的激烈辩论,最终的焦点集中于杜军是不是自首这件事情上。
而对旁听的死者家属们而言,这样“避重就轻”的法庭辩论简直就是一场折磨。在进入辩论环节时,死者张义的父亲终于忍无可忍,从旁听席的座位上站了起来,用楚州方言骂出了几句脏话,他试图走向审判区,但最终被几名法警带离法庭。
这时,法庭庭审已经进行到了尾声。
死者家属提前退庭
昨天的庭审是杜军案的第二次开庭,由质证环节开始。
对于早早到达楚州法院的死者家属而言,从昨天一早开始就感觉很不舒服。法院通知他们昨天开庭的单子上面写着“第四法庭”,时间是9点钟。9点不到,家属们到达第四法庭门口,等了20分钟,法庭里也无动静。
按捺不住的家属找到法警打听,才知道,庭审早已在楼上的大法庭开始。
进入法庭后,杜军正在回答提问。对公诉检察官举出的证据,杜军基本上都是以“没意见”作答。而他的辩护律师则多次在“自首”相关时发言,强调当晚杜军是在警方掌握证据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首与否,是昨天庭审的唯一焦点。
在法庭辩论开始不久,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开始陆续离席。“感觉就像在表演。”死者苏广泽的家人在法庭外说,他们不想旁听这样的庭审。
苏广泽有个亲属是一名在南京执业的专业律师,来自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的秦岭律师,他告诉记者,法官曾告诉他可以参与庭审,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但在早上8点多,突然通知我们,没有这个安排。”
“很多事情没有说清楚,比如车速的问题,杜军在当时已经天黑的情况下有没有开大灯的问题。最关键的就是:是不是连续撞到了小孩,这都和案件的定性密切相关。”秦岭说。
“最高法在成都孙伟铭案后出了一个司法解释,里面重要的一条是,是不是连续撞了人,这3个孩子被撞死,1个撞伤,是不是连续冲撞?法院没有作仔细的调查。”他说。
在说这话的时候,法庭调查已经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30分钟后,法庭重新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判: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这已是交通肇事犯罪刑期的上限。
但即便如此,结果仍无法让被害人家属满意。
法官:定罪是准确的
法庭宣布后,审判长、楚州法院刑庭庭长庞志毅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他第一个被问到的问题就是此案的定性问题:为什么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给杜军定罪?
庞志毅说:“杜军虽然是酒后驾车,但我们从他的时间和环境来看,他是中午饮酒,下午洗了澡,傍晚驾车回家;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比较低,事故发生后也采取了相关措施,我们不能认定他对危害结果有故意或放任的态度。”
“我们从疑罪从无、从轻的刑法基本原则出发,证据不能认定其有故意或放任,我们认定是他是过失的心态,因此定交通肇事罪是准确的。”
而对比张明宝案,庞志毅说,这两个案件发生的环境和背景不同。如杜军没有采取措施,仍然继续驾车肇事,反映的是杜军对后面可能的伤害有预计,仍然放任,就是主观心态的变化,那就是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我们不能认定杜军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庞志毅说。
而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连续冲撞、开大灯与否,以及车速”的问题,庞志毅也向记者作了逐一解释:法庭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充分的考虑,也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证,认定死亡的孩子们靠得很近,无法认定其是连续冲撞,对刹车和停车方位等判定其时速约为“70公里左右”,而灯光则肯定是很弱的。
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最终确定了杜军一个交通肇事罪犯的身份。
2009年11月4日,快报对此事做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