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9版:观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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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痛批官员“耍花架子”
其实也是一种花架子
· 毒奶粉究责“唯机制漏洞论”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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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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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究责“唯机制漏洞论”很危险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质检总局原纪检组长郭汝斌就“毒奶粉”事件发表看法:追究责任到不了部委,只会到企业为止。这句话让人惊诧莫名。

  郭汝斌的理由是:毒奶粉涉及很多部门,各有各的账,严格来说是食品监管机制出了问题,所以说不能简单讲追究责任。再加上我国问责制度还没有确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追到哪一层级的干部,没有确定。

  (3月11日《新京报》)

  我很努力地想去理解郭汝斌“不能简单讲追究责任”一说,但却怎么也无法理解他的逻辑——事情闹这么大,这么多人受害,不追究责任,追究什么呢?问责制度没确定的说法就更奇怪了——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对问责的力度和启动问责的情形,都已经规定得比较详细,身为前任高官的郭汝斌怎么可能不知道?他之所以抛出所谓的“追究责任只到企业”论,恐怕是想制造一种错误的舆论,为那些毒奶粉事件中失职的部门推卸责任。

  毒奶粉事件当然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问题,但机制出了问题,并不代表所有的监管者都可以免责。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出了再大的事,都可以把所有责任塞到“机制有问题”这个大箩筐里,那不就等于再也没有官员要承担责任?前几天,卫生部部长陈竺说关于毒奶粉事件一定要追究失职部门的责任,一定给大家一个说法,这话听着挺提气。但在节骨眼上,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郭汝斌却冒出“追责只到企业论”,实在让人惊诧莫名。这样的逻辑,其实是把监管者当做没有判断能力和是非观的工具,进而彻底让他们处于免责的地位——不管出什么事,往机制漏洞上一推,自己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毒奶粉事件必然是要问责的,但在责任认定中,到底怎么区分“机制漏洞”和“监管者失职”,的确应该好好考虑?如果把绝大部分责任都归咎为机制漏洞,那么,这样的问责必然是会引来非议的——大家心里都清楚,毒奶粉得以卷土重来,在各个监管环节面前畅通无阻,那可不是“机制漏洞”的事。

  (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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