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8版:今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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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代表质询是监督的法定形式
· 人大加大监督力度
信号释放
· 吴邦国:人大将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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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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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加大监督力度信号释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认为:

  人大加大监督力度

  信号释放

  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认为,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刚性规定”,工作报告中释放出“人大加大监督力度”的信号,今后对回答询问和质询对象的要求更加严格,人大的监督将会有新的进展和成效。

  全国人大无真正“质询案”

  质询制度起源于1954年宪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当时的“质问”比“质询”更为严厉,质问对象是“一府”。

  “文革”期间,质问制被取消。1978年宪法将“质问”改为“质询”。1982年的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有质询权,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2000年,全国人大代表对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质询交通部。从那以后,“质询案”再也没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现过。

  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严格的意义上讲,1980年的质询案还不能算上真正的“质询案”,因为当时虽然提出质询的代表人数符合质询案的规定(即:《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但当时人代会上并没有列为议程,因此,只能被算着是“询问”。他认为,在全国人大层面上没有出现过质询案。

  地方频频上演质询案

  而在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上,质询案不断涌现。1989年,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31名人大代表就省国际经济开发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质询,一名副省长此后被依法罢免。1994年11月,21名广东省人大代表曾联名对广东省国土厅提出质询案。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当时,许多部门对“质询”闻风丧胆,地方人大也不想将事情闹大,因此,开始变得更“温柔”。宪法将“质问”改成“质询”,本意也是将严厉程度降低一些。

  报告强调依法质询

  程湘清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询问和质询不同,询问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经常出现,是一种通用形式,面对询问,有关部门一般由一般工作人员来回答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的提问。而质询则对委员联名的人数、列入会议议程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程湘清认为,吴邦国在报告中主要是强调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不再是相关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而是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程湘清强调,这种监督形式带有刚性性质。“今后委员们对重大事项和涉及比较严重的问题,对被询问或被质询单位要求比较严格,对委员们的提问必须作出回答。”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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