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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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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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和政府,到底谁在侮辱叶书记?
  警方以“侮辱、诽谤他人”为由带走了发帖人陈永刚,却又不肯说陈永刚“诽谤”了谁。如果诽谤案的自诉人都这样被保护了,警察岂不是单凭“诽谤他人”就可以对公民肆意拘捕?事情搞得这么不清不楚,我看诽谤帖子中提到的那个县委书记的,恰恰是政府自己。

  2月26日,网民陈永刚被湖北省郧西县警方带走,罪名是“侮辱、诽谤他人”。此前,陈永刚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警方近日迫于舆论压力将其释放,当地论坛很快出现陈永刚的“郑重声明”,表示“对公安局行政拘留无异议,在网上发帖对他人侮辱、诽谤表示道歉”。但据陈永刚称,“签字、按手印、发道歉帖都是迫于压力”。

  (3月9日《三湘都市报》)

  在一个法治社会,对于一位公民,抓何以抓,放又何以放,都该有个明确的说法,岂能如此不明不白?而且既已释放,公民又为何必须生活在警力“威胁”之下?按照陈永刚的说法,“回家后,警察经常会先打电话,再来我家‘看看’我。”除此之外,还让人大惑不解的是,郧西警察当时带走陈永刚的罪名是“侮辱、诽谤他人”,陈永刚迫于压力表示的道歉,也表明确有“对他人侮辱、诽谤”的行为,那么大家确切要知道的是,陈永刚到底侮辱、诽谤了谁?

  但在这一问题上,事情却变得有趣起来。到底侮辱、诽谤了谁?陈永刚欲言又止。而郧西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以“为保护被诽谤人的隐私,不便透露”为由拒绝予以答复。这个逻辑不免让人担心:如果诽谤案的自诉人都这样被保护了,警察岂不是单凭“诽谤他人”就可以对公民肆意拘捕?

  其实从事件的因果看来,当地相关部门在“到底侮辱、诽谤了谁”上讳莫如深的原因,可能正在于“为官者讳”。陈永刚发帖时指名道姓地提到了郧西县委书记叶战平的名字。这不免让人怀疑,叶战平便是那个被“侮辱”以及被“诽谤”者。这自然是一种猜测,但更重要的是,如果当地相关部门总是顾左右而言它,我们又拿什么来证明叶书记的清白?在我看来,当地所谓的“保护隐私”,恰恰可能是对叶书记的侮辱与诽谤。

  一起不明所以的“诽谤案”,一起是非难辨的“捉放陈”事件,正是一道奇异的风景,凸现于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以及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让人心神不宁。我注意到,就在湖北郧西这起“跨县拘捕”事件受到媒体关注之时,3月8日,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对于该省去年发生的邓玉娇案、石首事件等负面事件,不怕媒体报道,只要报道客观、公正就好。同时表示,“湖北欢迎法律、民主等监督形式,同时也包括媒体监督。”由此而言,既然“欢迎监督”,就不应“跨县追捕”;既然“不怕报道”,就不应不让人说话。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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