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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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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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工资化”提案是真正关心女性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将向两会提交“家务工资化”的提案。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有质疑其履职能力的,有指其将夫妻关系“庸俗化”为雇佣关系的,甚至还有人说“老公给老婆发工资”让老婆沦为“保姆”。我不知道发此议论者,有几个真正了解张晓梅的提案。

  其实要了解张晓梅“家务工资化”的具体内容,根本不是难事,只要到张晓梅的博客上转转就行了。张晓梅的主张,针对的是当前《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两条规定。《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对家务劳动补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但问题是,只有在“离婚”时,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张晓梅认为,即使没有离婚这个前提,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承认,这就是她的“家务工资化”。这样的“工资化”显然不是“老公给老婆发工资”那么简单,张晓梅强调的是女性对“家庭”的贡献,而不是对“老公”的贡献。

  如果说“家务工资化”就是把夫妻关系庸俗化成雇佣关系,那岂不意味着《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把夫妻离婚之前的“关系”同样看作“雇佣关系”吗?有时法律的意义,不在执行而在“警示”,起的是一个判断是非的作用。

  人们或应正视张晓梅提案所针对的现实:我们讲究男女平等,女性都出来工作了,但事实上她们仍是家务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诚如张晓梅所言,家务繁重,造成女性在社会上缺少竞争力,家务劳动还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发展,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张晓梅委员的“家务工资化”提案,表现出她对当代女性权益的真正关心。不论其是否可行,都应对其报以掌声,而不是还没搞清状况,就对其冷嘲热讽。这不,张晓梅又在其博客贴出了一个提案——国家财政买单设未婚妈妈基金。但愿这次,大家能先读懂再报道、再发言。(翟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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