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1版:今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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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地震发帖第一人被拘
· 源头不只是热帖
政府处置显落伍
· 对事件,政府也有不可推卸责任
对表达,应区分误判和故意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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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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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冰、崔武谈刑拘“发帖第一人”
对事件,政府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对表达,应区分误判和故意造谣
  对于山西多地发生的群体性避震事件,人们一时还难以抹去印象。这起事件在诸多方面都引起了社会的思考,山西网友签名反谣则显示了公众清醒后的反思。

  刑拘行为没问题

  主持人:对最早散布谣言者刑拘,引起公众较大关注,事实上,这也是有先例的,不过,一些网友显然对此还存有争议,刘教授怎么看?

  刘小冰:这么多人“等地震”,恐慌情绪蔓延,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与嫌疑人有关系,那么毫无疑问,警方对其采取刑拘措施是没问题的。

  主持人:有些人认为,称被刑拘的谣言发布者为“嫌犯”不妥,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

  崔武:“嫌犯”是通俗称谓,不是法定称谓,法定称谓应是“犯罪嫌疑人”,不过,新闻称其为“嫌犯”也可以。

  主持人:“一太原人”被刑拘了,然而我们并不了解确切的情况,包括其姓名,现在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应不应该公开其名字等信息?

  崔武:依照法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可以公开的。现在,关于信息公开这一块,弹性空间还比较大。

  主持人:在首先发帖人之后,很多人也都进行了信息传播,对这样的行为的性质又该怎样认识呢?

  刘小冰: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对传播谣言的行为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关键是,警方有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这些人有传播或制造谣言的事实。

  民间推断不能随便定罪

  主持人:一些网友似乎在担心,以后遇到特殊情况,谁还敢在网上进行推断性发言或议论呢?

  刘小冰:谈到这点,我的看法是,对这种个人的言论自由与破坏社会秩序之间应掌握好边界,也就是度,很重要,不能因为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影响到人们的言论自由,如果因此而影响到言论自由,那么对公民权利来说就是致命的。

  崔武:一些民间推断可能是有依据的,也可能有意义,不能随便定罪。尽管它可能不科学,但是和故意散布谣言是有区别的,应当分清错误判断和故意造谣的区别。

  主持人:这类谣言事件近年来发生多起,我们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应该怎样着眼?

  刘小冰:这一事件也凸显了制定相应法律的重要性,整个国家和社会都需要深思,公民言论自由是否应该采取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应当说,表达自由今天在我国显得非常重要。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还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来规定,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等都在对此进行探讨。

  主持人:新闻事实表明,山西一些县市在信息发布上做得很不够,甚至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发出“几个小时,都不知道去问谁”的感叹,这也是不少网友诟病所在。

  刘小冰:政府在此类事件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真相,如果因为政府对真相没有进行及时披露,造成恐慌,政府是负有责任的。

  主持人 刘方志

  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兼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省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

  个人的言论自由与破坏社会秩序之间应掌握好边界。”

  崔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知名律师。

  应当分清错误判断和故意造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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