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裴某、程某、王某、范某、苏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200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裴某、程某、王某、范某、苏某经事先预谋,至太仓市城厢镇洛阳路附近,由被告人苏某负责驾车,被告人王某、范某负责蹲守监视,将进出发廊的人用电话通报给被告人裴某、程某。而后,由被告人裴某、程某上前,以抓“嫖娼”到派出所处理或家属来交罚款相威胁的方法,敲诈徐某某人民币3000元,敲诈石某某万利达MT15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裴某、程某、王某、范某、苏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对他人实施敲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陈泓江 景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