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鹿伟)自今年7月1日起,南京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其他轻型载客车辆,应当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IV标准。记者从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出借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辆机动车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者不按规定实时传输检测数据的,将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由外地转入南京市的,应当符合南京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这样外地管得不严的车辆想转入南京就不行,这是南京提前实施国IV标准的一个创新。”南京市环保局的负责人说。